为加强水果品种管理,指导优良新品种的试验、审定,促进示范推广,确保山东水果生产持续、安全、高效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结合水果育种、生产等特点,特制定山东省水果品种试验及审定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水果品种的试验和审定。参加试验和审定的水果品种为山东省主要栽培的苹果、梨、桃、葡萄、杏、李、樱桃、山楂、枣、石榴、草莓、柿、猕猴桃等树种的新育成或引进品种。
一、品种试验
水果品种试验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和水果专业组组织实施。
根据水果育种(杂交育种、实生选种、芽变选种、引种等)的特殊性,该办法中的品种试验主要指在已进行的品种对比试验基础上的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
(一)参加区域试验的水果品种(品系),填写“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参试申请书”,同时报送省品审办和水果专业组。省品审办和水果专业组根据区试点的情况和试验方案,确定试验承担单位。
(二)申请区域试验的水果品种(品系)必须来源清楚,知识产权明晰。育种(引种)单位经过品种对比试验,表明品种(品系)的遗传性状稳定,综合性状优良,经济性状突出。
(三)区域试验须在2个以上自然生态区设点3处以上。试验设计符合水果品种区域试验的常规要求。区域试验点可由育种单位根据试验园布点和果树生长结果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报省品审办和水果专业组审批。区域试验须设置对照品种。对照品种可在试验园内,亦可在周边果园,但必须与参试品种属同一类型或相近类型的主栽品种。
(四)区域试验的时间一般在3年以上。在区域试验中,优良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可同时进行生产试验。
(五)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育种单位或个人须缴纳品种试验费。
二、品种审定
(一)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资料:品种审定申请书;品种选育(引进)技术报告;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总结报告;专业组推荐报告(经鉴定的提供鉴定证书);有检测资质单位提供的质检报告及有关抗性鉴定证明;反映品种特征的单株结果状、结果枝、果实及果实剖面等的照片或录像资料。将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以及电子版,于每年2月底前或7月底前报送山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由行政许可办公室转交省品审办和水果专业组。
(二)水果专业组按照“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根据省品审办的安排,一般于每年3月和8月召开专业组会议,对报审品种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三)报审品种须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适应性、抗逆性以及产量、品质等方面,达到或超过对照品种,经水果专业组3名以上成员实地考察认可并推荐,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填写《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四)通过审定的品种,省农业厅发布公告,省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
三、通过审定的品种,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评定成果时优先考虑。
山东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水果专业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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